男子王某为谋取利益,明知是不合格的种子而进行销售,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3月15日,武威市凉州区法院对外公布该案的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一审查明,2016年3月,王某将已报废的1750斤玉米种子销售给被害人胡某等人,约定每斤5元。胡某将其中的200斤种子自己种植了60亩,又将其中的718斤种子卖给胡某某等8户农民共种植了95亩,其余种子存放在凉州区某科技公司的库房内。胡某等农户种植后发现这些玉米与周围其他玉米有明显差异,长势差,产量低,后经武威市种子管理站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确认为劣质种子。被害人胡某等9户农民种植155亩玉米共投入171890元,收入共计37262.4元,劣质种子造成的损失共计134627.6元。
2017年7月5日,王某与胡某等人达成减产赔偿协议书,王某一次性赔偿胡某等9户农民减产损失费1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鉴于王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王麒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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