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威市凉州区法院和平法庭依法审结一起涉案金额100万元的共有权纠纷案,受害者龚某某和其刚满一周岁的女儿徐某丙母女二人共获得近50万元的赔偿金,依法维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徐某甲、万某某之子徐某乙于2016年10月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女徐某丙。2017年2月徐某乙在内蒙务工时发生事故身亡,事故单位一次性赔偿死亡补助金、安葬费等共计100万元。徐某甲、万某某在得到100万元赔偿款后仅给付了儿媳龚某某5万元,双方为剩余赔偿金的分割发生争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龚某某、徐某丙母女二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是一种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权利人应为死者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在死者近亲属之间应当根据其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徐某乙死亡后,其女徐某丙不足3个月,系其有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应获得被抚养人生活费;由于徐某乙死亡时,其妻子龚某某、父母徐某甲、万某某均不满60周岁,均未丧失劳动能力,故三人均不享有被扶养人生活费。除去丧葬费与徐某丙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后,剩余赔偿金应在原被告四人之间平均分割。遂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徐某甲、万某某扣除已给付的5万元后再向龚某某给付赔偿金176646.5元,向徐某丙给付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290286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