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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检察院制定出台自侦案件指定异地审查起诉规定

时间:  2013-11-24 12:07

为了进一步提升案件质量,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保障查办自侦案件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武威市院研究制定了《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自侦案件指定异地审查起诉暂行规定》,并于近日在该检察院2013年第四次检察委员会上讨论通过。

《暂行规定》从六个方面明确规定了全市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指定异地审查起诉的形式、内容和工作程序。

一是要求各县、区检察院自侦部门在办理本辖区外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后,应将侦查终结报告、移送起诉意见书及时报送市检察院自侦部门;公诉部门在收到案件后3日内将自侦案件办理登记表、侦查终结报告、移送起诉意见书报送市检察院公诉处审查,并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

二是市检察院公诉处收到各县、区检察院报送的自侦案件办理登记表、侦查终结报告、移送起诉意见书后,要在3日内进行审查评估,并与市检察院对口自侦部门协商,对需要指定异地审查起诉的案件,制作《指定审查起诉决定书》,交其他县、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协调中级人民法院及时下达审判管辖决定。对不需要指定异地审查起诉的案件,各县、区检察院按照自侦案件办理登记表签署的意见依法办理。

三是报送院公诉部门收到《指定审查起诉决定书》后,将所有案件材料、法律文书等移交原自侦部门,由原自侦部门依据市检察院的《指定审查起诉决定书》将案件移送接受指定办理案件院的自侦部门,由该院自侦部门重新制作移送起诉意见书向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同时要求审查起诉的期限自案件改变管辖之日起计算。

四是接受指定办理案件院的公诉部门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要求本院自侦部门进行补查,也可以通过本院自侦部门退回原侦查部门进行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补查。接到判决书后,公诉部门在报送同步审查材料时应当报送起诉书、判决书各一份,由原侦查、公诉部门备案存档。

五是因各县、区院办理自侦案件的数量、性质、难易程度、涉案金额等方面不尽相同,市检察院在指定异地办理公诉案件时将采取交出补回、比例相当的平衡原则,以保证各县、区检察院案件数量、涉案人员不发生较大变化,保障县、区检察院的权益。

六是各县、区检察院如果认为本院自侦部门侦查的本行政辖区内的自侦案件存在不适合在本行政辖区法院审理的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适用此项规定。(张玉林 雷蕴刚)

来源:检察新视野
(责任编辑;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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