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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祝县检察院四举措加强侦监与公诉监所工作衔接

时间:  2014-09-17 11:49

为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和诉讼效率,强化诉讼监督职能并形成监督合力,武威市天祝县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情况,采取四项措施,狠抓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监所部门衔接工作。

一是建立业务工作文书信息互传共享机制和书面通报制度。依托全国案件统一业务软件系统,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按照办案程序共享内部文书、法律文书等电子文档,有效整合职能资源,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对于审查逮捕中定性存在争议、需要侦查机关补充证据、不批准逮捕等案件,作出立案监督、追加逮捕决定的案件,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案件,侦监部门制作《案件信息通报表》连同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一并移送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时就上述案件和情况进行重点审查核实,并在作出起诉、不起诉等决定后,制作《案件信息反馈表》移送侦监部门。

二是建立捕诉相衔接会商机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必要时可与公诉部门进行案件会商,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证据补充、法律适用等听取公诉部门的意见。监所部门在工作中发现非法取证嫌疑的,即时通报侦监、公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被押解出所的,协同看守所做好出入所时间和体检登记;接到侦监部门关于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的通报后,向看守所提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并刻盘,移送公诉部门。对于捕后拟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公诉部门和监所部门应向侦查监督部门通报拟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并听取侦查监督部门的意见。

三是建立刑事案件监督情况互通机制。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案件存在非法证据、瑕疵证据的,在向侦查部门发出纠正后,应将相关情况通报公诉部门,并跟踪了解侦查部门对非法证据、瑕疵证据的纠正情况。公诉部门在办案中发现需要立案监督的线索,应及时通报侦查监督部门。

四是建立工作联动和联席会议机制。对于存在执法办案风险的案件,侦监部门应制作风险评估预案,并抄送公诉部门,横向联动化解风险。监所部门应协助开展未成年人品行调查及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并与司法部门衔接落实社区矫正,发现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通报公诉部门。每季度召开三部门联席会议,研讨办案和工作的基本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梁兴舜)

来源:检察新视野
(责任编辑;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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