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刘华)近日,武威市凉州区检察院受理了凉州区公安局提请逮捕的一起毒贩“零口供”的贩毒案件。犯罪嫌疑人梁某某被依法批准逮捕。
梁某某系武威市凉州区人,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贩毒罪被凉州区法院先后判处有期徒刑。
2014年5月10日,凉州区公安局民警根据掌握的线索在凉州区小北街中段某商行门口布控守候,当场抓获正在向吸毒人员王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的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在其身上当场缴获贩毒所得现金200元;后提取到梁某某放在该处,向王某贩卖的一小包卫生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0.16克。
梁某某系贩卖毒品的累犯,自以为拒不交代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殊不知其贩卖毒品的行为还有其他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凉州区检察院在审查全案证据后,对其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之决定。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武威市凉州区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