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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 检察公益诉讼在行动

时间:  2020-06-11 10:12

近日,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郑某某、王某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案件时发现,该两起案件涉及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腿陆龟、赫曼陆龟从2019年扣押至今仍在公安机关养护,现状不容乐观。得知这一线索后,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立即进行了跟进调查核实。经调查,这两只乌龟由嫌疑人郑某某、王某某以养宠物为目的,分别在2017年6、7月间通过淘宝网购买,在各自家中已饲养两年之久。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这两只乌龟分别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腿陆龟和赫曼陆龟。
 

公益诉讼部门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认真分析了该2起案件的犯罪事实、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涉案乌龟的生活现状,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陆生野生动物救护收容工作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该2起案件涉及的陆龟应当由公安机关移送负有保护救护职责的林业草原监管部门进行专业养护。据此,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凉州区森林公安分局和古浪县森林公安分局发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凉州区森林公安分局和古浪县森林公安分局收到凉州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在监管部门的协调下,共同指派专人将扣押的两只陆龟移交甘肃兰州野生动物救护站予以收容救护。

  野生动物资源是生物圈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极高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文学美学价值,是大自然赋予人类最为宝贵的财富。在习近平总书记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指导下,我国绿色发展战略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也越来越重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今年以来,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将野生动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案件监督范围,通过诉前检察建议这一有效监督方式,先后向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5件。通过这些案件的办理,有效促进主管机关保护野生动物的主动性、规范性,切实提高了群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

来源: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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