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巡礼

当前位置:主页 > 检察巡礼 >

如何弥补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管漏洞?检察官这样说……

时间:  2020-02-23 09:11

新冠肺炎疫情让社会公众意识到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可能带来的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即将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也将审议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是否足够充分有力?为何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滥食的问题长期存在?应当如何弥补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监管漏洞?针对这些问题,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

Q:我国刑法中对于保护野生动物都作了哪些规定?法律在保护野生动物方面的保护力度是否足够?还需要从哪些方面加强法律保障和规制?

苗生明:我国刑法将以特定方法残害特定野生动物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并予以刑罚惩罚,体现了对于野生动物的严格保护。同时野生动物是自然界环境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这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包括“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以及“非法狩猎罪”等多个罪名。

 

此外,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也将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为了打击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刑法还规定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目前,根据疾控部门和专家的初步调查研究,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很可能是野生动物传染给人类,并造成人际传播引发的。社会公众对于禁止交易野生动物、禁食野生动物的呼声很高,疫情期间全国也实行了最严格的野生动物管控措施,这也为我们完善法律相关规定,加大对野生动物的司法保护力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这次疫情防控以来,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明显加大查处力度。前不久,最高检下发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从严打击各类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疫情防控期间,截至2020年2月17日,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184件271人。通过总结分析检察机关近年来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的办案情况,我们发现,依法准确适用刑法所规定的相关罪名,坚决从严打击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有助于有效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但从加强法律保障和规制来看,还有需要加强的地方。

 

首先是要从立法层面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扩大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从而相应调整法律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为保护野生动物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其次是要完善惩治乱捕滥食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要全面充分认识乱捕滥食野生动物的危害性,不仅仅体现为对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问题,更大的危害在于可能引发病毒传染传播,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法律已经规定了为食用而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对于单纯的食用行为没有法律方面的约束,建议可以作为行政违法予以相应处罚。

 

最后是要从司法方面坚持从严惩治。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都要把好刑事打击的入口关,对于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惩治,特别是对于非法捕杀、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源头”犯罪,坚决从重打击。

Q:社会公众普遍的关注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滥食等行为能够长期存在?执法司法机关对于打击此类违法犯罪存在哪些困难?

苗生明: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滥食行为长期存在,既有法律规定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执法司法机关监管力量薄弱的原因,当然,不健康的饮食文化也是重要原因。

 

首先,对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约束不明确、不严格,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为了食用而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按照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对于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作为食材单纯食用的,并没有明文予以禁止。建议完善这方面的立法,从法律层面引导人们不要滥食野生动物,既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也能保护人类自身。同时我们也呼吁,要从道德层面培育健康的饮食文化,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适用刑法“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等罪名上,还存在认识不一致的问题。比如,野生动物和人工饲养动物的区分,究竟应当以三代以内人工孵化,还是以从卵孵化(或胎生)后人工饲养,作为区分标准;认定涉案动物为野生动物是否必须由专门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如何判断行为人主观明知涉案动物为野生动物等等。

 

在办案中我们还发现,由公安机关收集证明涉案动物为野生动物证据的难度较大。如果犯罪嫌疑人无法提供驯养繁殖、检验检疫证明以及证明动物来源的证据,司法机关是否就能够推定涉案动物为野生动物?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律进一步完善。

 

第三,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还不完善。从检察机关的办案统计来看,各地野生动物保护的行政主管机关移送刑事案件数量还比较少,检察机关监督移送的案件也相对较少。这主要是因为国家层面尚没有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建立完备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Q:检察机关肩负着公益诉讼的职能,是否能在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方面发挥相应作用?苗生明: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注意发现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监管漏洞,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近期,浙江省检察院与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联合部署源头防控,并对10起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进行挂牌督办。福建省武夷山市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正在对近期发生的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从各地办理的相关公益诉讼案件来看,野生动物在栖息地被非法猎杀,活(死)体或制品被通过快递等方式非法运输,通过农贸市场、野味店、网络社交平台等渠道非法销售,被食用、药用或者作为宠物饲养等乱象,反映出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实施中存在执法不严问题。

 

检察机关将充分利用疫情防控形成的共识、合力以及高压态势,精准监督,规范办案,用足用好检察建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行政诉讼监督等手段,督促行政机关严格监管,监督相关主体履行社会责任,共同惩治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激活野生动物保护机制,助力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努力修复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生的美好环境。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邓军)
  • 版权所有:中共武威市委政法委员会 陇ICP备20000376号-1 甘公网安备 62060202000288号
  • 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能源大厦12楼 服务电话:0935-2219679 网站邮箱:wwzfxc@163.com